判案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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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交者: 摇旗呐喊 于 December 20, 2014 13:55:55:

也许因为群里有个朋友是律师,也许因为国内大声疾呼依法治国,最近发生在日本的两个判例,引起我的注意。

一是京都的朝鲜人初级学校向京都地方裁判所状告日本右翼团体“在特会”,说他们的街宣车在学校附近骚扰,谩骂侮辱朝鲜人,明显是人种歧视,违背日本也签署的联合国禁止人种歧视的决议,对朝鲜学生构成精神伤害。“在特会”一方则以言论,集会自由抗辩。京都地裁一审判决“在特会”败诉。后者不服,上诉大阪高等裁判所。8日,大阪高裁作出判决,驳回被告上诉支持一审,判其支付原告1226万日元精神损失费。

由于历史的原因,日本生活着不少朝鲜人,日本政府给予他们特别留资格,相当于永住。这些朝鲜人因与北朝鲜政府关系密切,学校挂金日成,金正日画像,唱赞美领袖的歌曲等,引起一些日本人的不满。一般来说,日本人厌恶北朝鲜这样的独裁政权,特别是过去曾发生的多起北朝鲜绑架日本人案件,至今悬而未决。在日朝鲜人还要效忠领袖,当然让日本人不爽。于是,在这样背景下的两次判决,自然更凸显了日本司法的独立。

二是,18日,大阪地裁判决大阪市政府败诉的案件。起因是两年前,大阪市长桥下辙,因为市民反映,大阪市职员有刺青现象,于是向三万多大阪的公务员发出指示,要求配合市府调查,如实填写一份调查表。对抗命不从者,给与行政处分。拒不填写受到处分的于是就告上法庭。大阪地裁的判决是,市长有权行使调查,但处分,将其调离,变相降职,则是权力的滥用,处分应该取消,并赔偿原告120万精神损失。桥下属于年轻的政治明星,也是律师出身,当然也不服判决,声言还要上诉。

上司处分下属,下属竟然可以控告上司,对我这样的来自官本位国家的人来说,真有些匪夷所思,想都想不到的事。日本却稀松平常,不以为异,波澜不惊,多少让人感慨不已。

反观中国最近的反腐运动,纷纷落马的贪官们,如今几乎人人都有的罪名,叫“通奸”。仔细想想,也有些蹊跷。腐败应该反,贪官应该办,顺乎民意,大快人心,这是毋庸置疑的。但先不说通奸是否犯法违纪,公权该不该介入,该不该处罚,只是想问一问,通奸这样的双方自愿,及其隐晦的事,办案的是如何掌握?如何认定的?被抓的,包括未被抓的通奸对象,承认了没有,辩解了没有。一个公民,不管其做官还是草民,一夜之间,可以身陷牢狱,臭名远播,这样的霹雳手段,也确实让人咂舌。

中日离的很近,但对法制,对人权的观念和行为,差的很远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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